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4、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虚假诉讼进行监督。
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有以上辖区案件线索,请与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联系。
电话0453-6448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