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流程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先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案件流程:申请人准备材料——控审部门受理——移送民行部门审查——承办人审查——审查终结与处理决定(三个月内):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三)提出检察建议;
(四)终结审查;
(五)不支持监督申请。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存在违法
民行检察部门是防止民事行政错案发生的最后一道关卡,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此外,如果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2.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3.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4.违反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违法情形的;
7.其他程序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不公正,执行款项违法分配,民事行政检察来监督
除了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也是民行部门监督的重点之一。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等怠于执行,以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查封、违法拍卖等违法执行的情形,案件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弱势群体权利遭受侵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