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8]1号
当事人:刘颜君,男,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立春向本协会投诉,反映刘颜君律师在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交警队事故大队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以多重身份出现,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并且私自接受委托。有证明人王静霞(后改为投诉人)证明刘颜君律师在2013年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律师代理业务,收费无票据,要求对刘颜君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本协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于2018年1月10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刘颜君律师是牡丹江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虽然没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调解,但作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不应该参与此起案件任何一方的代理行为,否则违反利益冲突制度。并且,刘颜君于2013年私自接受王静霞的委托,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后,没有开具正式票据。并在听证会结束后,采用不当手段妨碍证人作证。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刘颜君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款规定,决定对刘颜君律师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刘颜君进行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