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协会简介 新闻动态 信息传递 通知公告 律师党建 业务研究
行业规章 法律法规 律师文化 视频在线 办事指南 案例分析
 
牡丹江律师网 牡丹江律师协会 牡丹江法律网
  公告栏 更多+
· 关于成立牡丹江市第六次律师代表…
· 关于做好牡丹江市2021年度 …
· 2020年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
· 牡丹江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报告…
·  关于黑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
· 关于牡丹江市律师协会推荐表彰的…
· 牡丹江司法局处罚决定书2号
· 牡丹江司法局处罚决定书1号
· 牡丹江市拟推荐黑龙江省 优秀律…
· 牡丹江市拟推荐参加黑龙江省第七…
  在线视频 更多+
视频
  人才交流 更多+
· 人才交流
  办事指南 更多+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
 
 当前位置 >> 首页 >>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更新日期:2018-1-16 查看人数: 11048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81号

 

当事人:刘颜君,男,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立春向本协会投诉,反映刘颜君律师在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交警队事故大队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以多重身份出现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并且私自接受委托。有证明人王静霞(后改为投诉人)证明刘颜君律师在2013年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律师代理业务,收费无票据,要求对刘颜君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本协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于20181月10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刘颜君律师是牡丹江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虽然没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调解,但作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不应该参与此起案件任何一方的代理行为,否则违反利益冲突制度。并且,刘颜君2013年私自接受王静霞的委托,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后,没有开具正式票据。并在听证会结束后,采用不当手段妨碍证人作证。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刘颜君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九款规定,决定对刘颜君律师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刘颜君进行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年一月十

 

上一篇  下一篇
首页 简介 公告栏 信息传递 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信箱答疑 视频在线 律师文化 表格下载 办事指南
Copyright ©www.mdjs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牡丹江市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黑ICP备12002071号
电话:6918476 传真:6918416 邮 编:157000 技术支持:艺通网络 网络行业权威品牌   黑公网安备 231002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