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司罚决字(2018)第1号
被处罚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10200110884974 地址: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
依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牡律处[2018]1号)的意见,我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刘颜君未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费”和交通费,没有出具正式票据;涉及违法所得金额5500元。上述事实有牡丹江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会笔录、市律师协会对刘颜君的处分决定;王敬霞与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调解协议书;退还当事人代理费收条;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和电话录音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刘颜君代理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中刘颜君违法次数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牡丹江市司法局2018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刘颜君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被处罚人刘颜君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