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3、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4、设立人承诺书;5、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书;6、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通知书;7、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章程;8、设立人资料(包括:简历、身份证、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转所证明的原件);9、由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并加盖公章;10、提供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和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结算财务、业务、卷宗交接完毕证明;11、聘用律师情况;12、聘用会计情况(包括:会计证书、简历、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3、住所证明(包括:租用合同、房产证明);14、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办事环节: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