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司罚决字(2018)第2号
被处罚人: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23101995103482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1230000E68535556W, 地址:牡丹江市太平路38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华。
经查明,在调查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颜君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过程中,发现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对刘颜君疏于管理,对其代理案件数量不清,收费与否不掌握。以上事实有牡丹江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会笔录、市律师协会对刘颜君的处分决定;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和电话录音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刘颜君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经牡丹江市司法局2018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