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司法局
牡司罚决字〔2023〕第1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郑 尊 跃,男,黑 龙 江 公 展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执业证号12310198810771659。
经查明:当事人郑尊跃在市中级人民院代理的民事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庭审过程中,出具了其正代理的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内容涉及该上诉案件被上诉方的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1.牡东公(经)诉字〔2022〕91号《起诉意见书》;2.〔2022〕黑1002民初字114号《民事判决书》;3.郑尊跃的谈话笔录;4.邵明芳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郑尊跃在其执业活动中泄露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郑尊跃警告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司法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