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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日期:
2013-5-3
查看人数: 23077
西安区张女士:我和丈夫王某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我俩欲办理离婚。我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暂时由我丈夫居住,待到女儿年满十八岁时,过户至女儿名下。请问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艳律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您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虽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您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女儿的约定,王先生有权在房产过户前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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