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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法律是咋规定的?
 
更新日期:2013-5-8 查看人数: 24884  
 
海林市张先生:我今年年初在某开发商处买了一处商品房,开发商与我签订了合同开具了收据,并承诺我随时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前几天我才得知,我所购买的房屋早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用于贷款,在抵押没有解除前,我是不可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我去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称,只能等解押后才能给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李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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