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4]1号
当事人:李鹏,男,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鹏律师在没有办理转所情况下,于2014年2月份私自印制本人是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片,并以此名义承揽案件。
本协会对李鹏律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李鹏律师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李鹏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鹏律师作出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