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通[2014]12号
关于做好二O一四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律师协会,省垦区、林区律师协会,抚远县司法局:
201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工作已经开始,根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省律协于8月20日至9月20日集中办理实习证,请各地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人员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七)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原件:
1、各市(行署)、系统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执业的所在地人才存档机构开具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各市(行署)、系统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学历为五大毕业生,可开具学籍档案证明,另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存档证明须注明以下内容:(1)人事档案;(2)档案编号;(3)政治面貌是否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3、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条件应严格依据《律师法》中规定的兼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须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兼职执业律师条件不得申请兼职实习,兼职单位为非黑龙江省户籍的不予受理。
申请兼职实习人员应由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申请兼职实习人员应由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兼职实习人员提交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证、工作证和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省法学院校即将毕业的在读研究生(研三)可申请兼职实习,应由法学院校的研究生院(系)负责人出具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申请人在法学院校(系)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6、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法律资格证后,申请办理实习证。
(八)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申请实习人员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有效期30天。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其在该所实习的意见;
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同底板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二、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经核实后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丢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应当及时向省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
(二)登报挂失7天后,持律师事务所补办申请、报纸原件、一张一寸照片,经各市(行署)、系统律协核实,报省律协申请补办。补办申请须注明该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补办理由并加盖公章。
(三)经核实无误,将补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各市(行署)、系统律师协会经初审后,于8月20日前将申请实习人员相关材料及《2014年度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上报省律师协会。经审核合格后,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请各市(行署)、系统律师协会按规定时间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联系人:王 焕 宫照华
联系电话:0451-82297051 82291051
邮箱:SF2014110@qq.com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10278607860.doc
二、《实习协议》;/attached/file/20140811/20140811110340704070.doc
三、《2014年度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此表由各市(行署)、系统律师协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