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4]2号
当事人:万世庆,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山向全国律师协会投诉,反映万世庆律师在代理其劳动争议案中,不负责任,要求退还部分代理费,并开据发票。
本协会接到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转办的此案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8月11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万世庆律师于2014年3月份在北京市私自接受徐山劳动争议案的委托,无书面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后,没有开具正式票据。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万世庆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九款规定,决定对万世庆律师作出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