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5]1号
当事人:李寅,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宫相森向本协会投诉,反映李寅律师在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代理其单位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作为,收费无票据,要求退还代理费和赔偿经济损失。
本协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于2015年1月9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李寅律师于2012年8月份私自接受宫相森的委托,委托合同不规范,收取代理费后,没有开具正式票据。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李寅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决定对李寅律师作出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