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5]2号
当事人:张艳,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艳向本协会投诉,反映2014年3月,张艳律师在吴述政、黄光烈诉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一案中,同时代理被告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江苏江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执业纪律。
本协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查阅了相关卷宗,并召开了听证会。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被告牡丹江天利食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江苏江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张艳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艳律师作出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