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5]3号
当事人:彭江,男,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广清向本协会投诉,反映2014年3月,彭江律师在代理其故意伤害一案中,收费不清,要求退还代理费。
本协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查阅了相关卷宗并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彭江律师在2014年3月私自接受黄广清的委托,委托合同不规范,收取代理费后,没有开具正式票据。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彭江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五款和第九款规定,决定对彭江律师作出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