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
牡律处[2015]4号
当事人:于全洲,男,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协会接到举报,反映于全洲律师在林口县私自挂牌执业。
本协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立案并实地调查,询问了于全洲律师,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于全洲律师在林口县擅自挂牌执业,私自接受委托。
市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认为,于全洲律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决定于全洲律师作出训诫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