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律发[2012]4号
关于申报市律师协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市律师协会现有专门委员会8个,成立于2005年。几年来,各专门委员会在各相关领域做了大量工作。由于形势的发展及换届后人员的变动,市律师协会决定重新调整6个专门委员会和设立3个专业委员会。根据牡丹江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第1次会长办公会通过的《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和设立专业委员会方案》的要求,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各专门委员会
1、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建立健全全市律师评比机制,推行律师诚信建设及体系,研究开展各项奖励工作的机制,对全市律师进行考核表彰,对上级部门的表彰进行推荐。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会员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纪会员作出相应的处分;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2、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指导开展律师维权工作,制定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具体的维权工作,依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色的福利制度,执行律师行业各项福利制度,研究推行各项律师保险制度。
3、教育培训委员会:结合律师队伍的整体状况,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完善律师培训学习、律师在职及学历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规范并指导各所对实习律师的学习教育和律师执业岗前培训;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管理责任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管理能力;指导青年律师执业能力的提高,培养我市后备人才队伍。
4、业务指导及宣传委员会: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提出研究计划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开展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与经验的推广;组织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制定专题交流的计划及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创建专业品牌和特色律师事务所;制定我市律师对外宣传的总体思路及办法,指导全市律师开展宣传活动,展示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负责开展与女律师相关的问题的业务研讨,提高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社会影响。
5、律师联络及对外交流委员会:负责做好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及时听取会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内容丰富的各类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利用人大和政协的平台,积极参政议政,推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内、省内律师界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扩大我市律师的知名度。
6、行业发展与服务经济建设委员会:研究探讨适合牡丹江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与思路,制定律师事业发展规则;对涉及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调研和分析,为本会决策机构提供行业建设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律师队伍的专业优势,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为全市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主动将律师业务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高科技等新兴行业的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主力军的作用,深化实施便民惠民的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完善律师参与信访、参与调解等工作,为经济建设中的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特色法律服务。
二、专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申报条件及原则
(一)产生方式
1、主任:由律师协会副会长担任;
2、副主任:副主任在律协理事中自愿申报,主任提名,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委员:全市律师自愿申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委员申报条件
1、连续执业3年以上;
2、具备从事所申报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专业水准及职业素养;
3、遵守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三)申报原则
1、一名律师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专门委员会;
2、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最多两人申报同一个专门委员会;
3、同一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不能出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
4、人数。每个专门委员会委员7-9名,含1名主任;2名副主任。
三、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
1、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包括未成年人保护);
2、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包括行政业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法、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环境与资源保护、文化产业);
3、商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包括保险、银行、证券期货、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法、涉外业务、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
(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专业委员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自律作用,实行自我管理,提高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进程。其工作范围是:
1、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2、进行工作调研指导,拓展业务范围;
3、从相关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社会事务提出建议或意见;
4、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5、市律协指派的其他活动。
四、专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申报条件及原则
(一)产生方式
1、主任:全市律师申报,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副主任:全市律师申报,由已当选主任在已申报的副主任人选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委员:全市律师申报,会长办公会审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自愿担任委员会委员;
2)遵守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3)从事法律工作或律师业务3年以上;
4)承办相关领域案件具有一定经验;
5)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申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备的条件:
1)自愿承担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2)遵守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3)从事法律工作或律师业务5年以上;
4)能够积极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5) 热心公益事业及律师事业;
6)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
7)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申报原则
1、一名律师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专业委员会;
2、申报主任的律师没有被任命为主任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委员会副主任的当然人选。申报委员会副主任而没有被主任提名任命为副主任的律师,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该委员会的委员。
3、一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不得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任职。
4、职位。每个专业委员会1名主任;2名副主任。
五、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本所律师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电话:6950209;联系人:赵志鹏。
2、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1月18日。
3、监事不参加申报,待各委员会成立后,由监事会派驻各委员会。
附:1、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报表
2、专业委员会委员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委员会 申报 通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2年1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