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律发[2012]7号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优秀
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暂行办法》经牡丹江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第2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牡丹江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评选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优秀 评选 办法 通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2年3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牡丹江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和优秀律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广大律师为全市跨越争先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办[2010]30号文件要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为实现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第四条 牡丹江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凡牡丹江市律师协会所辖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
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6、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社会养老保险;
7、依法纳税;
8、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9、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达标以上。
(二)全市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8、无违法违纪现象和受到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近三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9、近三年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第七条 评选按照“申报、初评、审核、公示、评定”的程序进行。每年7月份开始进行评选。
(一)申报阶段。参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依据评选标准和要求,自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准备。
(二)初评阶段。市律师协会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和实地考查。
(三)审核阶段。市律师协会汇总初评和实地考查结果,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按评选名额1:2的比例,确定候选者名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进行公众投票。
(四)公示阶段。市律师协会根据审核、社会评选等多方面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序,按照数额的要求,确定评定名单,予以公示。
(五)评定阶段。市律师协会进行最终评定后,会同市司法局授予当年度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评选实行限额制,共评出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3-5家、全市优秀律师10名。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负责评定工作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市司法局负责对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被评定为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市律师协会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及牡丹江司法行政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全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优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优先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进行推荐;优先推荐市级以上荣誉;对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优惠政策倾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