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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3-3-8 查看人数: 10303  
 

关于开展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市区各律师事务所、县(市)司法局: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对牡丹江市律师进行2012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负责组织对本所(中心)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二、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法律援助律师。按照省律师协会要求,牡丹江市律师协会负责绥芬河市律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遵纪守法、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情况。

(三)办理法律业务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或行业奖惩情况。

(六)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它事项。

    四、考核等次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和“不评定考核等次”情况。

五、评定标准

(一)称职的评定标准: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依法诚信,尽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履行法援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遵守协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基本称职标准:1、因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2、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因违反执业行为受到停业以下处罚的。

(三)不称职的标准:1、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行政处罚的;3、年度考核弄虚作假或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律义务的;5、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不适应履行律师基本职责要求的;6、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的;7、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8、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9、因被投诉不配合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的;10、有其它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况。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律师暂缓考核情况。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5、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情形。

(六)对不参加考核律师处理。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对不称职者的处理。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不予考核,提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考核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3月30日完成全市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七、考核程序

(一)20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考核评议阶段。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成立本所(中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机构,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对本所(中心)律师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的考核意见应当由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市律协、省律协各一份,可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2、获得行政和行业奖惩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上一年度转所律师应当提供转所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5、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二)2013年3月16日至3月19日,报送考核意见阶段。县(市)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司法局。县(市)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

(三)2013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市律协复核备案阶段。市区律师事务所、县(市)司法局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于3月20日(具体时间见报送时间表),一并上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协对提交的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同时上报省律师协会审核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后,市司法局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注明考核结果,并标注“有效期截止次年5月31日”。并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结束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和县(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表格在黑龙江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的书面总结。

(3)2012年度黑龙江省执业律师(专、兼职、法援)考核情况汇总表。(附电子版, 电子信箱:mdjsfj_lgk@163.com

(4)律师执业证书。

(5)县(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

附件:律师年度检查材料报送时间表  

                            

一三年三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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