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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 首页 >> 牡丹江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3-3-8 查看人数: 10342  
 

各县(市)司法局、绥芬河市司法局、市区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牡丹江市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现将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凡在牡丹江市司法局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外省(市、区)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绥芬河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暂由牡丹江市司法局负责。

二、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牡丹江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司法局负责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三、考核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4月20日完成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3、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5、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8、律师事务所组织日常学习、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

9、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五、考核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按照《2012年度牡丹江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评分表》,得分为320 分(含320 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不足 320分的为“不合格”。

六、考核程序

1、20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各律师事务所要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2012年度牡丹江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评分表》的自评分确定。各县(市)律师事务所要在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司法局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市区律师事务所要在3月20日(具体时间见报送时间表)向牡丹江市司法局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需报送下列材料:

(1)《2012年度牡丹江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标准评分表》;

(2)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统计表;

(4)纳税凭证;

(5)年度内律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负责人、住址变更事项的批件或说明;

(6)受到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8)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0)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和缴纳会费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1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公告;(附电子版,电子信箱:mdjsfj_lgk@163.com);

(1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两本)。

2、2013年3月16日至3月19日,县(市)司法局检查初审阶段。县(市)司法局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书、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和《2012年度县(市)司法局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初审评分表》,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于3月20日(具体时间见报送时间表)一并上报牡丹江市司法局。

3、2013年3月20日至4月10日,牡丹江市司法局检查考核阶段。牡丹江市司法局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采取对报送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检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查结果,并征求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注明考核结果,并标注“有效期截止次年5月31日”。

4、2013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阶段。市司法局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审核后,将对外予以公告。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根据本地、本所实际,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标准做好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2、各律师事务所要依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依照考核标准严格自查,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有效。各县(市)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职责,要把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为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严格审查,提高工作质量。

3、各县(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做到材料全面,数据准确、信息真实,认真严谨,杜绝漏报、迟报的现象发生。201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此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公告上交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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