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律发[2012]10号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关于
收缴2012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2年度会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始收缴2012年度律师会费,现就律师会费收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缴时间
从3月11日开始至3月20日前结束。
二、会费标准
1、团体会费标准:牡丹江市市区律师事务所每年2000元;各县(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000元。
2、个人会费标准:牡丹江市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800元;各县(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每人每年500元。
三、培训费
自2011年开始,执业律师年度培训费用(每人每年240元),统一由省律协安排培训,实行专款专用。
四、新执业律师会费标准
对新执业的律师实行个人会费第一年免交(2012年度),第二年减半的政策(2011年度),减轻新执业律师的生活、工作压力。2012年拟新执业律师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2、律师上岗前培训费用的收据(复印件),同时缴纳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费。
五、公告费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各所在上缴会费的同时收取公告费。按省律师协会要求,收取标准:10人及以上律师事务所500元,1—9人律师事务所300元。
六、要求
1、请律师事务所统一收缴本所执业律师会费,连同律师所团体付费一并上缴市律师协会。
2、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填写《2012年度执业律师会费收缴统计表》并加盖公章。上缴本年度会费时,同时上报统计表。
附件:2012年执业律师会费收缴统计表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律师 会费 通知
牡丹江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1年3月9日印发
共印60份